温馨提醒!佛山11月重点预防7类疾病
步入11月,秋冬常见疾病高发。佛山疾控近日发布提醒:市民需重点预防 新冠肺炎、登革热、季节性流感、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手足口病、水痘等疾病,并警惕米酵菌酸中毒。
新冠肺炎
目前佛山处于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出现零星病例疫情的风险仍然存在。市民应提高警惕,继续保持勤洗手、戴口罩、一米线、公筷制、使用“健康码”等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人员密集的密闭半密闭场所、与他人小于1米距离接触时要佩戴口罩。特定人群,例如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在密闭公共场所工作的营业员、保安员、保洁员、司乘人员、客运场站服务人员等以及就医人员都要佩戴口罩。
同时,减少开展非必要的聚集性活动,减少到空气不流通的室内公共场所活动。室内要经常开窗通风,保持空气流通。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要落实清洁、消毒等卫生措施。
工厂、学校、企事业等集体单位、医院、密闭公共场所、农贸市场、车站等为重点防控场所,要按照相关工作指引要求,落实健康监测、重点地区人员筛查、分区分类管理、环境通风消毒和宣传教育等防控措施;一旦出现疑似新冠肺炎疫情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健康部门。
登革热
登革热是登革病毒经蚊媒传播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以突发高热、皮疹和头、肌肉、关节疼痛为主要症状。
11月,佛山媒介伊蚊活动依然活跃。市民预防登革热要 “翻盘倒罐清积水”,必须及时清除居家(花瓶、盆栽托盘)和周边环境(储水容器、闲置器皿)的积水等蚊虫孳生地。
此外市民还要做好防蚊措施,例如挂蚊帐、装纱窗、喷洒防蚊水等。如出现突发高热、皮疹,头、肌肉、关节痛等症状,应马上到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配合医生治疗。
季节性流感
每年的11月至次年1月,通常是我市季节性流感流行期。
季节性流感不是普通感冒,主要通过患者咳嗽和打喷嚏等以飞沫方式传播,典型的季节性流感大多突然发病,可出现以下症状:高热、头痛、喉咙干、痒、痛、咳嗽、咽痛、鼻塞、流涕、全身肌肉关节酸痛、乏力。小孩子容易表现为哭闹、粘人。年幼者(尤其是2岁及以下的婴幼儿)、老年人等免疫力较低的人群、有严重疾病患者为需要重点预防的人群。
市民要提高防病和自我保健意识,加强预防措施:
- 讲卫生,重细节,勤洗手。
- 打喷嚏或咳嗽时应用手帕或纸巾掩住口鼻,病人在家或外出时佩戴口罩,以免传染给他人。
- 流感高发期,尽量不到人多拥挤、空气污浊的场所,不得已必须去时,戴好口罩。
- 均衡饮食、适量运动、充足休息,避免过度疲劳。
- 注意开窗通风,保持室内空气新鲜。
- 接种流感疫苗(这是最有效的预防手段)。
学校、托幼机构、养老院等集体单位为重点防控场所;要做好环境通风消毒和接种流感疫苗等防控措施;一旦出现疑似季节性流感聚集性疫情要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配合开展调查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
诺如病毒感染是由诺如病毒引起的胃肠道传染病,发病急、传播速度快、涉及范围广,主要症状为恶心、呕吐或腹痛、腹泻。可通过食物、水、接触等多种方式传播。
预防措施:
- 勤洗手、常通风、保持个人卫生。
- 饮食饮水要卫生,食物充分加热,定期对餐具进行消毒,在外就餐不吃生冷、半生的海产品和水产品等食物。
对于被确诊为病毒感染性腹泻的患者,需做到:
- 居家隔离;
- 规范处理呕吐物,对污染的表面进行消毒,处理时应佩戴手套和口罩。
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容易在托幼机构、学校、养老院等集体单位传播扩散。托幼机构、学校、养老院等集体单位要落实健康监测制度;发现呕吐、腹泻等急性胃肠炎病例异常增多时,立即向当地卫生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开展调查和落实各项防控措施,控制疫情扩散。
手足口病
手足口病是婴幼儿的常见病, 容易在托幼机构和学校等集体单位发生聚集性疫情。预防手足口病需在日常生活中注意养成“勤洗手、吃熟食、喝开水、常通风、勤消毒”等良好卫生习惯,在手足口病高发期应尽量少去公共场所。
家长若发现小孩出现发热,手掌、脚底或口腔等部位出现水泡或者皮疹等症状应该及时带小孩到正规医院就诊治疗,并且密切观察孩子病情变化。
托幼机构和学校需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学生,同时加强消毒措施,严把病例痊愈返校关。
6月龄至5岁儿童的家长可按照“知情、自愿、自费”原则,在预防接种单位为孩子接种EV71疫苗以预防EV71肠道病毒感染引起的手足口病(幼儿感染EV71容易发展为重症病例)。
水痘
水痘是由水痘-带状疱疹病毒引起的急性传染病,以全身性丘疹、水疱、结痂为特征, 主要通过呼吸道飞沫和直接接触传播。患者是唯一的传染源,易感者接触患者后约90%发病。婴幼儿和学龄前、学龄期儿童发病较多,易感儿童感染后发病率可达95%以上,因此水痘极易在人群密集的学校等集体单位传播扩散。
预防水痘,可采取以下措施:
- 适龄儿童接种2剂次水痘疫苗(最有效的预防措施)。
- 开窗通风。
- 勤快洗手。
托幼机构和学校需严格落实晨检制度,及时发现和隔离患病学生,同时加强消毒措施,严把病例痊愈返校关。
米酵菌酸中毒
近日,黑龙江省鸡西“酸汤子”中毒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经流行病学调查和疾控中心采样检测后,在玉米面中检出高浓度米酵菌酸,同时在患者胃液中亦有检出,初步定性为由椰毒假单胞菌污染产生米酵菌酸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
酵米面食物中毒是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食物中毒的简称。该菌产生的米酵菌酸是引起严重的食物中毒和死亡的主要原因,其耐热性极强,即使用100℃的开水煮沸或用高压锅蒸煮也不能破坏其毒性,进食后即可引起中毒,对人体的肝、肾、心、脑等重要器官均能产生严重损害。
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引起的中毒时有发生,食品因天气炎热、潮湿,贮存不当而变质。引起中毒的主要食品为发酵玉米面制品、变质银耳及其他变质淀粉类(糯米、小米、高粱和马铃薯粉等)制品; 其中河粉、肠粉(卷粉)、陈村粉、粿条、米线(米粉)、濑粉等湿米粉、银耳和木耳是高风险食品,要谨慎对待。
上述高风险食品一旦被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污染,稍不注意,就容易引起中毒,主要表现为上腹不适、恶心、呕吐、轻微腹泻,严重者可出现黄疸、肝肿大、呕血、意识不清、烦躁不安甚至休克死亡。虽然近几年由椰毒假单胞菌酵米面亚种引起的食物中毒事件已很少发生,但在依然保持传统饮食习惯的地区,由发酵食品引起的中毒事件还时有发生,目前对米酵菌酸尚无特效解毒药物,一旦中毒,病死率高达40%-100%。
由于道路通行条件发生了变化,为方便季华西路周边市民的出行, 2020年11月1日起, 恢复使用“一环季华西路口”北侧公交站,途经的公交G13、133、133高峰短线、178C、183线路恢复停靠“一环季华西路口”北侧公交站,敬请市民留意!具体如下:
G13、133、133高峰短线、178C、183线路:
往紫南商贸城总站(G13线)、万科城(133、133高峰短线)、紫南石陆村(178C)、禅港西路总站(183线)方向,
恢复停靠:一环季华西路口站。
近日,《佛山市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修改稿)》”)已经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第二次审议,拟于12月提交市第十五届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第三次审议并交付表决。为贯彻民主立法原则,广泛听取民意,做好该法规草案的继续审议工作,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对该法规草案的意见和建议。
该《条例(草案修改稿)》有什么亮点?一起来看看!
居住登记纳入全市统一数据库《条例(草案修改稿)》第六条要求,居住登记、居住证服务管理等信息,纳入全市统一的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进行管理和应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应当将采集的流动人口信息汇入流动人口信息数据库,逐步实现流动人口信息一次录用、多方互通、资源共享,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事项和获取公共服务提供便利。
谁来报送?怎么报送?谁是居所报送人?什么时候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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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所为出租房屋的,房屋出租人为居所报送人;因存在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情形的,承包经营、转租或者受委托代管等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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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的,用人单位为居所报送人;除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的居所报送人外,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二十四小时内登记其基本情况,并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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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所为本人或者直系亲属自购、自建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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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所为借住房屋的,房屋所有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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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居所为前项所列情形以外的,居所提供人为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对连续居住时间不满十五日的流动人口,可以不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实际管理人为居所报送人的,居所所有人、提供人应当督促实际管理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应当分别在流动人口入住和搬离时,即时报送其居住登记信息。
报送什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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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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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地址、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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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入住、搬离时间。
流动人口及居所报送人应做事宜
流动人口应当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居住登记信息。流动人口拒绝提供信息或者身份不明的,居所报送人不得提供居所,并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以下情形流动人口可不申报居住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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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住地就医、探亲、旅游、出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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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高等职业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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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宾馆、酒店、旅店、招待所以及其他可供住宿的经营性服务场所居住,且已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旅馆业住宿登记的。
《条例(草案修改稿)》还提到,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拓宽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申报、采集、核查方式,运用移动终端、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以及其他便捷途径,为居所报送人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居住变更登记和申领居住证以及查询相关信息提供便利;
要求出租时限短、容纳人数多的出租房屋或宿舍安装居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管理制度;
持本市有效居住证的流动人口除享受国家、省规定的公共服务便利外,还可以享受本市十项公共服务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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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积分入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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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保障性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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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申请技能晋升培训补贴、创业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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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孕前优生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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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随迁子女积分入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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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迁子女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后参加中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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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老年人优待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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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因病致贫医疗救助和临时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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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传染病防治和适龄儿童免疫规划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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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有关规定的,按照当地居民标准办理人身损害赔偿。
《条例(草案)》还设置了相关的处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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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报送人虚假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虚假报送居住登记信息人数每人一千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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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报送人未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居所为不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百元罚款;未按规定报送与承租人同住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居所为用人单位宿舍,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五百元处以罚款;
居所为以小时、天数为租期的出租房屋,居所报送人未按照规定报送承租人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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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报送人未按规定报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未报送人数每人二百元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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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拒绝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五百元罚款;流动人口向公安机关、服务管理机构和居所报送人虚假提供居住登记信息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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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获悉的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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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所报送人未安装居住人员信息采集系统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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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个人处一千元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罚款。
修改意见或者建议请于12月1日前通过信函、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提交至佛山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法规草案修改稿在佛山人大官网公布,请点击文末“阅读原文”下载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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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函寄送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岭南大道北12号六号楼603室,法制工作委员会,邮编:528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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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fsrdfzgw@fsrd.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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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真:83335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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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意见和建议请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于作进一步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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