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可以申领生育津贴吗?
单位申领
●用人单位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的,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未满1年的职工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用人单位已向职工垫付生育津贴(即工资)且该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的次月1日起1年内,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
●产假期间更换单位但无中断缴费的,由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时还需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如分娩时所在用人单位注销,由承继单位申领该职工生育津贴的,还需提供原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并填写《佛山市单位申领生育津贴承诺书》。
●用人单位没有对公账户或对公账户不能使用,需划入法人代表账户或其他单位账户的,用人单位提供情况说明并盖章确认。
●无单位印章的个体工商户,其提供的申请资料须由经营者签名并加印经营者指模。
●参保职工当次生育未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的,需提供医疗机构医学证明材料原件。
个人申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职工本人可以在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结束后的次月1日起1年内,径向参保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生育津贴:(1)属于在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假期期间或假期结束后,用人单位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等客观原因停止经营未领取生育津贴且无承继单位的,填写《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并提供用人单位已注销的证明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
(2)属于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的,先填写《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申报表》,如符合待遇发放条件,社保经办机构向用人单位发出《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核实参保人产假工资支付情况。
注意: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中所述一致,社保经办机构将在核实后30日内支付津贴款项到个人提供的账户中;若核实情况与个人承诺书不一致,将退回相关申请资料。
重磅消息!
《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
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
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正式发布!
马上来看看详细内容吧~
佛山市南海区村级工业园
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
厂房搬迁补偿工作指引
为加快我区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规范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租金差额补偿及厂房搬迁补偿工作,维护公共利益,保障受偿人合法权益,根据《城乡规划法》《土地管理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基本原则
村级工业园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工作必须坚持“依法依规、尊重历史、统一标准、公开公平”的原则。
(一)推动区镇联动,由区确定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原则,各镇(街道)制定具体补偿标准。
(二)加强统筹兼顾,各镇(街道)制定的补偿标准必须兼顾当前推进的区重点项目征地拆迁工作。
(三)创新补偿模式,探索合理的租金差额补偿办法以及标准厂房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搬迁补偿工作模式。
(四)坚持宽严结合,根据厂房登记手续的完善程度,对合法厂房予以充分补偿,对未完善登记手续的厂房予以适当补助。
二、适用范围
本指引适用南海区村级工业园范围内旧厂房升级改造导致的租金差额补偿及搬迁补偿、奖励、补助行为。非村级工业园内的旧厂房升级改造可以参照执行。
三、补偿内容
(一)被搬迁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的补偿;
(二)被搬迁厂房建(构)筑物价值的补偿;
(三)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产生的租金差额补偿;
(四)因搬迁厂房造成的生产设备设施搬迁、拆装补偿,以及存货、原材料等搬迁的补偿;
(五)因搬迁厂房造成的临时安置的补偿;
(六)因搬迁厂房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等的补偿。
四、补偿方式
包括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货币补偿两种方式。租金差额补偿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实行货币补偿的情形。
五、补偿申请人的界定
(一)补偿申请人指土地权属人以及与土地权属人直接签署租赁合同的承租方(不包括承租方再转租、分租的其他第三方)。
(二)若经土地权属人书面同意,原承租方已将其租赁合同权利义务概括转让给其他第三方的,则以新的承租方作为补偿申请人。该情况需有有效的权利义务转让等书面证据材料证明,不包括承租方转租、分租的情况。
六、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补偿
各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选用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货币补偿以及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与货币补偿相结合的方式:
(一)标准厂房(含期房)调换
1.对已办理土地、房屋登记或经认定具有合法土地、房屋权属的厂房(下称“合法厂房”),可调换原厂房证载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1~1.3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可调换不大于原厂房核定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0.95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可安置不大于原厂房核定土地面积或建筑面积0.8倍建筑面积的标准厂房(含期房)。
4.用于调换的标准厂房由各镇(街道)自行统筹。镇(街道)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标准厂房调换办法或细则等。
上述2、3点厂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可结合影像图、测绘机构实测等方式,具体由镇(街道)研究确定。
上述1至3点各项调换倍数均为参考数值,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须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合理的调换标准。
(二)货币补偿
1.对合法厂房,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按全新重置)价值,依法评估后确定。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土地使用权价值依法评估后确定;建(构)筑物价值可先以全新重置方式依法评估,再按不高于评估价值的 95%确定。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建(构)筑物价值可先以全新重置方式依法评估,但不得高于评估价值的 90%;另可按之前批文办理时的税费标准适当补助建设用地批文办理税费。
上述2、3点厂房建筑面积的核定可结合影像图、测绘机构实测等方式,具体由镇(街道)研究确定。
上述1至3点各项补偿比例均为参考数值,镇(街道)在实施过程中须结合属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制定合理的补偿标准。
七、租金差额补偿
租金差额补偿是指对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导致补偿申请人无法继续使用租赁物所造成的损失做出的补偿。租金差额补偿办法如下:
承租人一次性支付全部租金的,由出租人先结合土地租赁合同剩余年限退回相应租金及利息给承租人,也可由镇(街道)先行垫付,纳入后期土地整理成本处理,同时可根据剩余年限按租金差结合还原率系数依法评估提前中止土地租赁合同损失;承租人逐年支付租金的,也可按上述方式依法评估提前中止土地租赁合同损失。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补偿,租金补偿只补偿给直接与土地权属人签订租赁合同的一手承租人,若承租人转让租赁合同的(租赁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随之转让给第三人),租赁合同经更名后,第三人视为一手承租人;若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第三人的,由第三人与一手承租人协商补偿金额及补偿方式。
注:该补偿仅适用于土地使用权价值、建(构)筑物价值实行货币补偿的情形。
还原率=年纯收益/价格,是用以将土地、房产纯收益还原成为土地、房产价格的比率。可以通过市场比较或同期银行利率比较确定土地、房产还原率。
八、搬迁补偿
原材料、半成品、成品、设备设施等搬迁补偿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搬迁费用,按评估结果补偿。
九、临时安置费与过渡期限
(一)实行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受偿人6个月临时安置费。
(二)实行标准厂房(现房)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1次计算。
(三)实行标准厂房(期房)调换的,临时安置费按2次计算,周转用房原则上由受偿人自行解决;过渡期限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临时安置费具体标准和过渡期限,由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停产停业损失
(一)被搬迁厂房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应结合被搬迁厂房动迁之日前1年内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者无法核算税后利润的,参照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额或者同类厂房市场租金计算)、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原则上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5%予以补偿。
(二)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若土地由村(居)集体经济组织以有偿使用(如长租代售)的方式给个人或企业(下称“土地使用人”)使用的,可由镇(街道)、村(居)、土地使用人签订三方协议,依法给予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或由村(居)出具相关书面说明文件,同意将上述费用直接补偿给土地使用人;也可由村(居)表决通过授权镇(街道)直接与土地使用人签订协议。
(三)停产停业期限由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十一、签约、搬迁奖励
(一)对选择标准厂房调换的补偿申请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作以下奖励:
1.对合法厂房,奖励不高于10%的调换建筑面积。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奖励不高于8%的调换建筑面积。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奖励不高于7%的调换建筑面积。
(二)对选择货币补偿的受偿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可作以下奖励:
1.对合法厂房,可按不高于土地使用权、建(构)筑物补偿总额(下称“补偿总额”)15%且原则上不高于5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2.对仅办理土地登记或经认定为具有合法土地权属的厂房,可按不高于补偿总额13%且原则上不高于3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3.对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可按不高于补偿总额(不含建设用地批文办理税费补偿)10%且原则上不高于200万元/宗的标准给予奖励。
以上奖励标准供参考,具体标准和细则由各镇(街道)视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十二、其他补助情形
为推动产业优化升级,对未经登记且无法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厂房,若受偿人配合政府按期推进搬迁工作的,镇(街道)可给予一定的清退费用作为补助,具体参照且低于上述“仅取得建设用地批文的厂房”的补偿方式、奖励标准执行。自土地权属人发布改造意向公告之日起,抢建、扩建、加建的地上(下)建(构)筑物、附属物、附属设施以及其他附着物均不予补偿。
(一)不能认定为合法土地、建(构)筑物的未经登记土地、建(构)筑物,认定补助面积要求如下:
1.已用作周边配套道路等公共用途的土地,原则上不予认定;对经核查在镇(街道)公告的动迁日期后建设占用的土地,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2.对经核查在镇(街道)公告的动迁日期后建设的建(构)筑物,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3.对已被认定具有违法性质的土地和建(构)筑物,严禁认定补助面积。
4.镇(街道)须考虑建(构)筑物结构类型、造价成本等因素,对补助面积再进行适当的修正,具体修正标准由镇(街道)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二)补助面积的核查、认定应结合影像图。
(三)补助面积由镇(街道)及补偿申请人共同确认。
十三、其他事项
(一)凡是被依法强制拆除的厂房,原则上不给予补偿。
(二)凡是未持有合法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已过期、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与实际经营生产地址明显不一致等违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原则上不予补偿本指引第三条(三)至(五)款涉及的费用。
(三)评估机构选定、评估结果异议处理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四)镇(街道)根据本指引制定的细则或标准,须报区政府备案后实施。镇(街道)在启动厂房搬迁前,应当根据本指引规定及镇(街道)自行制定的细则或标准拟定相应的搬迁补偿方案,报镇(街道)党(工)委班子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五)镇(街道)可购买专业服务,依法、高效推进厂房搬迁工作。
(六)对逾期不签订补偿协议或不配合搬迁的厂房,可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七)镇(街道)要做好台账管理,相关资料后续备查。
(八)本指引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执行。
昨日,佛山市中医院与深圳市联新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新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双方聚焦科技创新,基于各自专业领域的资源与优势,共建首家“广东省人工智能与物联网临床应用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智慧中医示范基地”。
此次示范基地的建立,将依托佛山市中医院在中医药领域的沉淀积累以及联新公司的技术优势,聚焦智能医疗设备和中医应用场景的融合创新,促进产学研医的深度结合;探索建设中医药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体系,充分发挥大数据业务关联、挖掘分析、趋势预测、异常提示等功能,提高疾病诊断和治疗效率,为精准医疗服务提供数据支撑和决策支持,推动中医诊疗创新技术的研制、标准制定、临床应用研究和示范推广。双方还将共同推动5G技术与医疗场景深度结合,构建5G+中医场景示范相关系统的研发和试点。
示范基地还将大力推动中药材全产业链中的大数据应用。依托医院诊疗过程所产生的药品消费数据、区域病情监测数据等,以佛山市中医院制剂中心为载体,推动中医药产业链转型升级。
根据协议,佛山市中医院与联新公司还将共同探索并建成具有中医特色的智慧病房,目前已在院内多个病区成功试点,今年内将陆续全面铺开。另外,为体现中医治未病的理念,佛山市中医院智慧病房应用智能化的体征监测设备,可连续精准获取患者的体征数据,通过人工智能算法及时分析并识别“潜在危急重症”患者,提醒医务人员尽早进行高效合理的干预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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